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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9 00:32:02阅读: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冠华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冠华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冠华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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